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第13号令的形式公布修改后的新版《安全生产法》。与原有的旧版《安全生产法》相比,新版《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方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生产机制、政府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重大修改,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修改后的新版《安全生产法》有许多突出亮点,最值得称赞的我认为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第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第二是全面加大对事故预防的措施。这两大方面是国家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所研发的新型“武器”。可以预见这两种新型“武器”必将会带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在新版《安全生产法》第18-48条提到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一是保证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均考核合格且不能随意更换;二是必须根据企业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四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且定期开展演练;五是强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从上述这几条规定中可以发现,安全生产合格是一个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国家行业标准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新版《安全生产法》最重要“源头”思想的体现。
譬如新版《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强调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可以正常生存和发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前提是购买大量的安全设施、培训合格的员工,这是保证“源头预防”思想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重拳处理企业隐患行为
面对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所出现的不法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引用了重罚治国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版《安全生产法》的统计,共出现19条篇幅论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所应受的处罚。相比于旧版《安全生产法》增幅高达15.2%。在新版《安全生产法》当中,针对逾期尚未整改的隐患罚款力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甚至隐患严重时,可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或10万元。
除上述法律规定条文外,为防止企业或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安全生产法》扩大处罚对象的范围。譬如第95条、96条、100条等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普遍采取“双向处罚制”思想,不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甚至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这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是一把“双刃剑”,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三、加大对责任追究力度,引导企业强化管理
新版《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所执行的是“双向处罚制”,不但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关经济处罚。第91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尚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犯罪人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第92条中又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
上述惩治性的法律规定只要严格落实到位,一项罚款就可以使一家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从而倒闭(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刑事处罚也会有面临牢狱之灾的可能性。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强制广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全方面、立体化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格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企业正常发展,并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发展方向不受任何影响。
总之,这次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事故源头、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一次大修改。随着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多年来相对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势必会得到有效好转,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仇晓东)